邢台市
政策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2018/06/15 城事通编辑部 7.1k 阅读 258 点赞 查看原文

  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应由省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河北省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省税务局监制发票启用新的发票票种名称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挂牌后,原显示“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字样的发票印制用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用于印制挂牌后的河北省税务局监制发票。挂牌后新印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取消发票联中间位置可用防伪灯具照射显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