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4-12-19
名称:邢台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实施意见(试行)
效力状态:有效
邢台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实施意见(试行)
为解决我市城区既有住宅小区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促进住宅小区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信都区、襄都区、高新区、经开区行政区域内无维修资金或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工作。
第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多层住宅(含别墅)83元/平方米;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其他交存标准的,在政府指导范围内以小区或楼栋为单位,形成一致意见后执行。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为业主交存资金、小区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资金。
第四条 已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应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交存、续交等事项作出约定。
(二)筹集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业主委员会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交《邢台市城区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对楼盘信息并开立小区维修资金分户后,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将资金交存至小区维修资金专户。
未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组织维修资金筹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推动住宅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做好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已列入属地政府征收计划的,不在本实施意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范围。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县(市、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2月19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政策解读:《邢台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实施意见(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