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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任泽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4/28 1.3w 阅读 159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现将邢台市任泽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22日


邢台市任泽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任泽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7号)、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冀财资〔2024〕第110号)、《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24〕第111号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包括下属基层单位;适用于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各种设备、器材、图书、陈列品、文物、各类财产及财务净结余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处置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处置办法。负责资产配置事项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五)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国有资产月报、年度报告,并向区政府人大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和专项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上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录入、更新、维护资产信息,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施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匹配,结合资产存量、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与使用、报废更新等情况填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复审,符合资产配置要求的,列入部门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未列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和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登记和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主体,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应当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十四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上报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进行可行性论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

申请文件(含可行性分析)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申请文件说明资产来源、性质、数量、使用方向和相关批文,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区财政部门批准。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资产信息卡、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凭据复印件。未能及时办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部门书面明确相关资产权属是否有纠纷及产权归属情况。

(三)评出底价。经区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评出出租、出借底价。

(三)公开竞争。依照有关规定可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形式进行公开竞争。

十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十六国有资产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处置管理

  十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十八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共公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条 一次性处置(含损失核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的,报区财政部门准后,上报区政府审批。一次性处置(含损失核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土地的处置,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限额以上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如下:

(一)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规定限额以上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向区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说明处置理由、数量、处置方式等,报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资产评估。经批准后,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评出资产处置底价。

(三)公开处置。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出售、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四)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取得收入的5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不得违返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五)调整账目。区政府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是单位资产处置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有效凭证。

(六)系统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要在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系统中基于相关资产卡片发起处置申请、审核、确认等操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内部决策文件、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含有关部门、专家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入账凭证、原始发票、资产相关照片(需实地勘察);

(四)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五)公开处置相关资料;

(六)处置相关费用票据、处置收入票据、残值入国库票据;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资产数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七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部署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二十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且不影响第三方利益保障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十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三十一省财政厅建立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系统,全面反映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资产与预算、财务、政府采购、收入等管理业务的衔接,并将系统数据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依据,系统能够满足使用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

第七章 资产报告

三十二 财政部门建立行政事业资产月报、年度报告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向区政府、人大报告国资产管理情况。行政事业资产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系统,编制本单位本单位月报、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对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并时上报区财政部门

  三十四 财政部门应当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三十五 区政府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区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落实,并向区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三十六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三十七区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十八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防控,确保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四十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三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审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实施特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