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努力造就一支热爱乡村、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乡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的实施意见》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工资待遇水平。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健全义务教育教师随当地公务员工资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长效保障机制,确保所有县(市、区)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高教龄津贴标准,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教龄津贴政策,激励教师长期执教。在核定绩效工资时,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加大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在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严格落实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全面落实2个原贫困山区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视财力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优化职称评聘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突出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实绩和学生工作业绩评价,破除五唯倾向,强化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能力,重点评价教书育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实行分类评价。落实乡村学校、特教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对符合中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提高中小学教师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初级岗位可在县域内统筹使用。全面实行按岗位等级分级设岗、分级竞聘,完善教师考核评价办法,严格课时量要求,注重工作实绩,达不到规定课时量、经考核不合格的,要降低岗位等级,或转岗、解聘。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教师资源统筹管理,推进教师合理流动,促进县域内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深入推进市、县域内中小学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必须有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将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历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
三、提升教师专业能力。聚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理念、要求和教育教学方法变革,提升“国培计划”“省培计划”质量和水平,优先保障乡村义务教育教师素质提升。支持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建强县级教师发展机构及培训者、教研员队伍。充分发挥邢台学院师范类院系、邢台开放大学的作用,探索建立学分银行制度,搭建中小学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的“立交桥”。扩大公费培养师范生规模,着手启动邢台学院公费培养师范生工作,根据各县(市、区)需求,培养一批高素质中小学教师,充实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中,不断优化我市教师队伍年龄结构。
四、加强工作生活保障。各县(市、区)要给予乡村教师更多生活保障和人文关怀,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支持按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闲置房屋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有需求的地方建设公租房,解决乡村教师住房困难问题,符合条件的纳入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支持范围。按因城施策的要求支持乡村教师在工作地所属城区购买自住住房。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在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建设必要的教师周转宿舍,为乡村教师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学校建设必要的公共厨房,解决教师就餐难题,显著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稳定乡村教师队伍。保证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享受医疗救助等政策,全面落实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制度,以学区为单位建立心理辅导中心。妥善解决乡村教师子女教育问题,为其入园就学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和社会救助。
五、厚植乡村教育情怀
提升乡村教师荣誉感,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继续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发掘、树立、宣传乡村教师正面典型,开展乡村教师风采系列展示活动,组织开展集体外出学习交流。在各类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中,向乡村教师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培训机会和荣誉表彰,激励教师长期扎根乡村执教。
六、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统筹推进落实,提高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逐步形成“学校越边远、条件越艰苦、从教时间越长,教师待遇越高”的机制,吸引更多高素质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盘活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存量,优化结构,规范编制管理。按规定将教师工资待遇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严格执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经费。将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严格落实《邢台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每年对县(市、区)政府开展一次评价,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级政府将严格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河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全市通报,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邢台市教育局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