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局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全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的
公 告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解决学前教育欠账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邢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目标
凡市域内城镇居住小区(包括老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住宅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冀建规〔2015〕22号)、《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6号)无偿配(扩、迁)建相应的教育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属地政府,举办成公办园或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二、整治范围及措施
(一)凡是城镇小区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移交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不动产登记、资产登记手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二)2014年10月8日后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的城镇小区,地上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0万平方米的应参与属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幼儿园配建,具体参与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地上住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城镇小区,按《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未规划、规划不足及建设不足的,应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具体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城镇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应与小区同步(首期)建设、同步验收,未同步实施的,应尽快开工建设、建成验收。
以上未执行、整改到位前,住宅小区项目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为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
举报电话:0319-2232576,0319-2261027。
举报邮箱:xtsjyjyeyzl@163.com。
邢台市教育局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