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城建局、邢东新区规建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河北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住建局对《邢台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3日
邢台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全面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
1.3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联动机制,与同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高效处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1.4.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应急救援责任制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拟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局领导任负责人,成立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城市建设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市工程质量服务中心、施工安全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机构设置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拟定全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建立和完善全市应急救援体系;指导、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筑施工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函请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建筑施工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建筑施工应急救援机构负责人,应急救援机构设置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医疗救护组、警卫治安组和信息新闻发布组。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拟定本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本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本辖区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了解掌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指挥协调本辖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1.2施工企业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施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建立本企业建筑施工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根据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项目应急预案。
主要职责: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好自救工作,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应急对策措施,为下一步救援工作准确提供基本情况和可靠的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预警与应急准备
3.1 预警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气象、应急、防灾减灾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结合不同时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情况以及省内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事故预警,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迅速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根据预警提示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3.2应急准备
3.2.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研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3.2.2施工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筑施工应急预案落实和应急救援演练情况,以及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3.2.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应急管理、民政、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2.4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发挥施工企业的优势和长处,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企业负责人报告;施工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后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发生突发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公示联系方式,保持电话畅通,确保第一时间接报。
4.1.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分为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遇有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第一时间先通过电话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然后再以书面报告详报,首次报出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以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
(2)初步掌握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4)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事故简要经过;
(5)可能造成的危害,人员抢救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6)需要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处理的事项;
(7)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签发人、报告时间和联系
方式。
4.1.3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除向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外,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县级党委、政府,并通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和工会、人民检察院。
4.1.4对于一般事故,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20分钟以内书面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通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报后40分钟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通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1.5对于较大事故,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事故发生10分钟以内通过电话形式、15分钟以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本地党委、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通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报后20分钟以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以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通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1.6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形式、10分钟以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本地党委、市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通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报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20分钟以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通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1.7对于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事故,和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不受分级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第一时间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报10分钟以内通过电话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1.8接到要求核实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县级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10分钟以内通过电话形式、20分钟以内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15分钟以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以内通过书面形式反馈。
4.1.9对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每1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议部门报告一次事故信息。对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每2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议部门报告一次事故信息。对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及时报告。对各类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补报。
4.2应急救援响应
4.2.1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2接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启动预案。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组下达指令,应急救援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4.2.3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市住建局和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迅速了解事故情况;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情况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协助研究处置对策,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
4.3现场紧急处理
4.3.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企业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不得随意改变状态、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4.3.2发生事故后,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专业抢险队伍等力量到达前,施工企业应视情况迅速启动现场和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应急救援结束
4.4.1现场危险因素完全受控并处于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应急预案启动人宣布应急救援状态解除。
4.4.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4.3应急救援解除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
4.5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做好伤(亡)者家属安抚和伤(亡)者的工伤保险理赔工作,保护社会稳定。
4.5.2调查和总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
发事件或生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时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 保障机制
5.1人力资源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学、有效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专家以及局相关业务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处理事故现场时针对技术问题提出应急处置对策,科学施救。
5.2救援组织
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立应急救援组,负责清理事故现场、事故现场抢救和消除现场其他事故隐患。应急救援组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负责单位牵头组建,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其他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组救援人员配备消防铁锨、十字镉、消防斧、撬杠、铁锤、手持电动切割机等器材。必要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办公室可紧急调用各地应急救援组。
5.3通信保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施工企业应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应急救援机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的通信录,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5.4信息新闻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立信息新闻组,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科室、单位配合,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控制工作。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模式设立信息新闻组。
5.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广泛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和解读事故应急救援及其所涉及的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施工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应急演练。
5.6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邢台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7责任和奖惩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6.1《邢台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6.2《邢台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前版预案(市建安办〔2019〕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