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4号),为推进我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市政府印发了《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要求,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省市县乡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邢台市作为河北省唯一地级市,被确定为全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为顺利推进我市试点工作,市司法局在省司法厅指导下,主动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并经省司法厅研究审定。3月15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含总体要求、任务措施、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4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第二部分是任务措施,主要包括落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规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内容、创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式、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保障等六个方面。
第三部分是实施步骤,分为安排部署、重点打造、全面实施和总结评估四个步骤。
第四部分是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宣传引导、强化督导检查、确保保障到位等四个方面。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的出台,明确了我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为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