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7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邢台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邢政办发〔2021〕1号,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我市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现就《规定》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同年12月底,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5号),明确各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2018〕-66),详细规定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范围、内容、方式和流程等;2019年12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邢台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邢办〔2019〕17号),详细规定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范围、内容、方式和流程等。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2020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冀政办发〔2020〕2号)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具体职责,要求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根据中央、省文件精神,结合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现状,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规定》,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规定》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我市改革精神的前提下,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化。全文包括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管理、市属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三十九条规定。《规定》有效解决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九龙治水”和管理规制不统一的问题,解决了部门职责交叉、责任界定不清晰的问题,理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更加强化依法履职,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
三、《规定》的细化和创新
一是界定了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范围和类型。在准确把握国办发〔2019〕49号和冀政办发〔2020〕2号文件中“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范围基础上,我市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范围界定在“市属金融机构”,即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间接出资设立或管理的金融机构,并划定了市属金融机构的国有独资、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类型,确保能够将管理责任压实、落细。二是提出了金融机构级次划分原则。为统一对金融机构级次的认识,避免与实体企业母子公司等级次关系的交织、混淆,便于实施更加精准的管理,我市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产权登记工作有关要求,增加了金融机构级次划分的原则,即:一级金融机构为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出资设立或管理的金融机构,二级金融机构为一级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管理的金融机构,以此类推。三是明确了市属金融机构党建工作和领导人员管理的责任。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理顺了市属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和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明确了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的各自职责。
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授权及委托关系
根据中央、省和我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改革要求,《规定》明确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市属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五、国有实体企业出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如何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其中,授权投资主体包括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有实体企业等。因此,国有实体企业出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属于国有金融资本,各级政府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市财政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一般不划转国有实体企业的股权,也不剥夺国有实体企业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股东权益。市财政局充分尊重国有实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积极支持国有实体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市财政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国有金融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产融结合,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避免风险相互传递。从严控制国有实体企业金融业务投资,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融结合机构要逐步清理整顿、分类处置。对于财务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等与主业关联性强的金融机构,可维持原有产权关系及管理链条,但须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产融风险防控工作。
六、国有实体企业“股东”与财政部门“出资人”间的关系
我市市属国有实体企业出资国有金融机构,是具体“股东”,市财政局扮演的是政府“出资人”角色,是宏观意义上的“股东”。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剥夺国有实体企业享有的“股东”权利,国有实体企业仍可以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但应报出资人机构履行委派程序;派出的人员除了代表本企业履职外,还要按照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规章制度,审议议案、发表意见,在重大问题上应与市政府保持一致。
七、财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对市属金融机构的监管,市财政局与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有效协同。市财政局的监管属于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监管,注重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多地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的角度进行管理,通过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但不会直接介入企业的具体经营事务。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指人行、银保监局、证监局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属于国家对金融行业的行政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实现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合规和审慎监管要求,通过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体现国家的金融意志,更加注重金融合规经营和国家的金融安全。
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不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市财政局在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将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应及时向市财政局通报相关情况。
八、出资人机构如何参与重大事项管理和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重大事项管理属于出资人机构的核心权利。公司章程是金融机构运行的“根本大法”,出资人机构应强化章程管理,将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在章程中予以约定。《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出资人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决策的工作机制,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出资人机构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有关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向国有金融机构派出股权董事,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方式,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
《规定》明确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同时,对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据此决定奖惩和薪酬。市财政局将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